贯彻执行成人学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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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4年11月15日 访问:2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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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学位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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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年9月4日 访问:139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89)学位办字010号
你校成人教育学院3月18日关于你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安排的函及南发字(1989)9号关于成立南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评定委员会问题的函收悉。来函中涉及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的几个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望按照执行。
一、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与普通高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一致,对包括外国语、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等各方面的审核,都不能放松要求。为此,学校应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根据择优授予的原则,责成日校学位办公室或教务部门制定本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以保证成人高教与普通高教授予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标准一致,统一要求。
二、审核、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位的工作,必须坚决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由日校学士学位工作主管部门,如校学位办公室或教务处全面负责,而不应由学校的成人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的成人教育学院(或函授学院),有责任向日校学士学位工作主管部门择优推
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普通高校学士学位工作主管部门的责任,不能理解为学校可以成立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评定委员会,专门负责全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士学位评审和授予工作,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不应由成人教育学院主管,因此,不能在成人教育学院设立相应的学位办公室(或成立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请你校将落实以上意见的情况,最迟于5月20日前报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八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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