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杰民:《反垄断法》并不仅是针对跨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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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年11月27日 访问:2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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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杰民:《反垄断法》并不仅是针对跨国公司
目前,关于《反垄断法》出台加速的消息倍受关注。
在IT行业,诸多跨国公司独领风骚。在电脑操作领域,微软市场占有率达到95%;在网络设备领域,思科占到60%;在IA服务器领域,IBM占到19.3%......这些企业算不算垄断?
而早前,国家工商总局历时近一年,调查了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限制竞争行为,推出了《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引起震动。
据《第一财经日报》了解,这份报告其实源自于北大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的一份研究报告——《警惕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竞争行为》。
那么,《反垄断法》何时能出台?如何界定是否存在垄断?其对跨国企业的影响何在?如何防止垄断?为了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第一财经日报》对盛杰民教授进行了专访。
第一财经日报:目前有消息说《反垄断法》的出台加速,请问您认为该法何时能出台?对《反垄断法》您有何看法?
盛杰民(以下简称盛):《反垄断法》是一部规制市场竞争的大法,它的出台需要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加快出台是大势所趋,但还要经过征询全社会的意见以及人大会上讨论等非常严格的法律程序。
在这部《反垄断法》之前,我国也有若干相关法律规范垄断行为,如《物价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制约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跨国公司购并国有企业细则》等等,不过这些具有反垄断性质的法律规范没有经过整合,比较散,不协调,尤其没有以《反垄断法》这样一种法典形式表现出来,因此,这些法律规范的属性常常不被认识,其反垄断的法律功效也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进行规范管理。
第一财经日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的一份《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报告之前,听说您已经做过一份《警惕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竞争行为》的报告,请问您当初做这个主题的初衷是什么?
盛:这是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的研究报告。这份研究报告的起因是一个国内商家提出的指控。我们的研究仅限于无菌液体食品软包装市场。国内的一家厂商反映来自某国的跨国公司在经营中存在不正当竞争以及不符合《价格法》的行为,例如捆绑销售自己的机器和制作材料,设置行业壁垒等。经过近半年的研究分析,我们的结论是:这家跨国公司占据了相关市场的垄断地位,而且的确存在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一财经日报:在《警惕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竞争行为》中,所关注的跨国企业的限制性竞争行为表现在哪里?
盛:主要有两点:一是搭售行为;二是滥用市场支配行为。搭售行为如前面提到的将机器与材料搭配起来销售。后者表现在,如掠夺性定价,采用拒绝交易等手段。如当国内企业在与非跨国公司的第三方交易时,跨国公司就会拒绝与国内企业进行交易。或者是采购跨国公司产品时,要求在6年内不能购买第三方材料。另外,在零配件或在维修服务方面有收取垄断高价的现象。
第一财经日报:那家跨国公司对您这份报告有何反映?
盛:他们多次提出希望与我见面,不过我觉得当时不太方便。后来媒体出现了一些不太准确的报道,为了正确地表达我的意见,于是我同意和他们见面。那家跨国公司高层领导给我介绍了他们公司的情况、他们的历史、他们技术在世界的领先地位以及他们公司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接着他们给我说他们在市场上的占有率与我研究的不一样,只有30%左右。
我对他们的回答是,你们技术领先以及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我完全认可,并不否认。不过我对他们在市场上滥用支配地位提出了劝告,虽然他们对我们国家有帮助,但是这与滥用支配地位是两回事。关于市场占有率的问题,我们掌握的资料是:这家跨国公司占据中国相关市场的极大份额,但是不管是90%还是30%并不影响是否在市场上有支配地位。我还是建议这家跨国公司检讨一下自己的竞争行为,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当时他们的态度是:对我的意见可以考虑,认真研究。不过事后我了解到的情况是他们没有改变,还只是对媒体、社会做解释工作,这不好,继续有限制竞争行为的话,就会受到执法部门的查处,甚至会因此而被诉诸法院。一旦《反垄断法》出台,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就更有法可依。
第一财经日报:其他跨国公司对您这份报告有何反映?
盛:事后,上海美国商会、北京日本商会分别通过律师事务所联系到我,他们各组织了50-60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法务部人员让我给他们介绍反垄断法的立法情况。外国跨国公司对中国将出台《反垄断法》非常关注。
这里需要强调两点:一是《反垄断法》并不仅仅是针对跨国公司。《反垄断法》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针对的对象是不分国籍的,不管是跨国公司还是中国企业,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针对谁。另外在《反垄断法》(草案)中有一章是专门针对行政性垄断的,这与跨国公司无关。 人们很容易联想到跨国公司,是因为跨国公司在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拥有一定的优势,可能出现滥用优势的情况。当然对于滥用优势地位,《反垄断法》是会有所约束的。
二是《反垄断法》出台并不意味着我国投资环境发生改变,而是对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使竞争环境更公平、更公开、更有序、更正当。
第一财经日报:如何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判别的标准有哪些?
盛:这是一个很复杂的经济学问题,不过要注意的是反垄断不要按简单的字面理解为反对一切垄断。垄断的概念与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是有区别的。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必然结果,是经济力量集中、资本集中,其在市场具有竞争优势地位。垄断是个中性词,反垄断指的是反对运用垄断地位排斥竞争、干扰竞争、破坏竞争,防止滥用垄断优势。不正当竞争是个贬义词,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原则,侵犯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三个标准:一是结果标准,根据一个企业在市场上的盈利程度判断该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一个企业的盈利大幅度超过了超过它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中应得的盈利就算是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是行为标准,一个企业在市场中制定价格或制定策略时是否会考虑其他企业的情况,如不考虑就视为垄断。三是结构标准,即看这个企业在市场中是否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比如在日本,一个企业如果其市场份额超过1/2或是两个企业合起来超过3/4,就可以分别算垄断。市场份额的占有曾经被市场经济国家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垄断力”的唯一标准,企业占有90%的份额就具有“垄断力”,而占有33%的市场份额就不具有“垄断力”。但现在这些国家在考虑市场份额标准的同时,往往还要考虑其他企业竞争地位的因素,例如,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企业的财力等综合竞争因素。(从这点上我认为,上面所指的某家跨国公司在我国相关市场上的市场支配地位是不容置疑的。)
第一财经日报:您认为如何才能有效地防止垄断?
盛:第一用法律来约束,《反垄断法》的出台就是如此;第二必须要有权威性的、独立的、专业化的反垄断执法部门;第三点是培养全民、全社会的反垄断竞争意识,培育竞争文化,政府应致力于培育营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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