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中乐:为孝立法不太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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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年10月12日 访问:2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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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中乐:为孝立法不太适宜
日前,成都一律师向四川省人大提交了一份立法选题,建议制定《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弘扬优秀“孝”文化,遏制家庭关系中的不良之风,以使为人父母者都能安度晚年。选题提出:“公务员录用以孝为先”,一旦“不孝”将“终身禁入”……这些建议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发广泛关注,争议也随之而来。昨日,全国人大法工委专家、北京大学副教授湛中乐就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民提交立法选题的行为值得肯定,但他对为“孝”立法的建议持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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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全国人大法工委专家、北京大学湛中乐副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法律不能管得太宽,一般而言,法律规制的应该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法律的标准应该是一个“最低标准”,“孝”作为一种道德标准对人是一种更高标准的要求,以“孝”的标准为核心来立法是不太适宜的。至于用“孝”的要求来衡量公务员,这似乎走得更远了。公务员、干部的遴选标准可以由其他专门的法律来约束。
同时,湛教授也表示,公民有递交立法建议的权利,而且这种热情值得肯定和鼓励,尤其是某一方面的专家对自己所在的领域加以关注,提出立法建议是很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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