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论坛: 王建国:经济·社会:经商的灰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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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年8月20日 访问:2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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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经商的灰色环境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王建国
西方是一个完全的自由市场制度,而中国是一个双重混合制度——中央计划机制与自由市场机制并存。在中央计划机制向自由市场机制转型过程中,这种双重运行制度在不同的价格和机会成本下同时配置资源,从而产生了中国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普遍寻租。我国在企业所有制性质上也有两种典型代表——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两种经济运行机制和两种典型所有制企业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灰色关系:国有企业在自由市场机制中以及私有企业在中央计划机制中如何运作?中国改革的困难也就出在这里。而中国的渐进主义改革同时也使贪污腐败相伴而来。
中国改革出现的问题一是用行政权去占有他人的私有财产;一是用贪污腐败把国有财产拿到市场上去买卖。所有的毛病归根结底都出现在这个两方面。双轨制度下的顾客特征也是灰色的。消费者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是不一样的,打交道也要区别对待。国企可以用很贵的价钱来买东西,只要有私下交易;而要让私人消费者多付钱就不行。所以必须了解目标消费者的特征和他们的所有制性质。中国也有两类个人消费者,一类是特权消费者,一类是普通消费者。特权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搞特权,蛮横无理地拿走属于别人的东西;而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私人消费者在计划经济里想自由买卖东西却受到管制,也一定会出现贿赂贪污。
要解决这些交易都会产生贪污腐化的现象从理性上来看这是改革的成本,而对企业家而言,这就是使他们产生道德困扰的灰色经商环境。在灰色经商环境下,经理人员不行贿根本做不成生意,做不成生意而拿公司的薪水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而行贿又违反社会和商业道德。
从政府行为的角度来看,灰色经商环境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政府强力挥动的“有形之手”——政府分配资源的极大权力及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政府的决定可以直接影响到市场的进入、企业的重组、企业高层的任命等。企业产权的不明晰,又使很多地方政府参股企业。政企利益相互渗透,企业经营难以独立。
政府和企业的行为可以分为合法与不合法两类。当政府与企业的行为都合法时,没有问题;如果企业有不合法的行为,政府用合法行为去制约它,也没有问题。然而当企业的行为合法,政府不合法怎么办?如果企业和政府都是非法行为,这时政府就可以非法地认定企业的非法行为是合法的,就会给很多违法商人开绿灯,因为我们的法律只界定了企业应该怎么做,但是对游戏规则制定者本身却没有限制,只要不受约束,就一定会产生权力上的腐败。所以,当我们的游戏规则只规定企业行为准则,而没有规定政府的行为准则的时候,问题就必然会出现了。
中国渐进式改革的特点,决定了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要经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双轨制过渡时期。在这期间,由于双重体制混合作用的特征,以及在转型过程中各个地方和部门追求自身利益,使得市场运作规则多变,手续含混,立法滞后,法规不全不细造成执行的随意性。中国著名的IT企业联想的董事局主席柳传志这样描述中国市场,“蛋孵鸡需37.5-39度但中国环境是40度,所以只能适应环境”,从而主张“战略上偏执,方法上中庸”。在中国经营成功的跨国公司,在营销策略上的相似之处就是十分重视与中国政府的关系、重视高层公关等等,从而来适应中国的转型市场环境。企业家的道德困扰也就由此而生。
因此,在灰色制度环境下经商而要避免道德困扰,要么改变经商环境,要么改变道德标准,而无论如何选择,企业要避免道德困扰都将会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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